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0]156号 2000-06-01 税屋提示——
1.依据川地税发[2010]3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1.[条款废止]参照我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凡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对过去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