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21号 1999-05-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泰国税征字[199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破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院裁定交由国税机关用于抵缴税款的资产,肥城市国税局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一次或分次拍卖;拍卖所得支付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余款项作为税款组织入库。 此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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