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0]29号 2000-1-18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自一九九六年试行后,经过三年的工作实践,查账鉴证制度不断地得以改进和完善,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维护所得税税基的完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度起实行所得税查账鉴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特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均属所得税查账鉴证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应由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并出具签证报告。 三、进行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从业人员要进行所得税税法的培训,确保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的质量。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 对工作质量差、错误率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局将取消其以后的所得税查账鉴证资格。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确定纳入查账鉴证企业的范围,做好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工作,并于一月底将免于进行查账鉴证的特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名单,报市局所得税处。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各征收分局,应对企业查账鉴证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将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归类整理,并列表进行反映,在六月底前将总结及统计报表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凡纳入查账鉴证范围的企业,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如实提供资料,在进行所得税年终申报时,必须附送所得税查账鉴证报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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