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6]5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过路过桥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0
摘要:自199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凡经营性公路和桥梁,在收取过路费、过桥费时,均应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北京市过路过桥收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过路过桥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6]598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66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了本市过路过桥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地税局发票管理的范围。现就本市过路过桥收费使用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凡经营性公路和桥梁,在收取过路费、过桥费时,均应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北京市过路过桥收费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原已印制的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收费凭证,可使用到1997年4月30日,自5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专用发票》实行行业发票管理,统一由市地税局审定批复其用票资格,适用票种及范围。由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局发售给各公路、桥梁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供给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其主管部门办理使用《专用发票》时应向市地税局提出使用《专用发票》的书面申请,将所管辖公路、桥梁具体的名称和地点,采用何种收费方式,以及使用发票的数量和计划。《专用发票》的式样由公路、桥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送交税务机关审定。《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京石高速路”、“京榆高速路”、“密谷高速路”、“京通高速路”、“京昌八达岭高速路”、“永利大桥”等的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公路局稽征处:“机场高速路”的主管部门为北京市交通局首都机场高速路管理处:“京津唐高速路”的主管部门为京津唐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上各公路、桥梁主管部门所在地分别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上述主管部门需供给各收费站的发票,分别由上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发售。

  四、各公路、桥梁主管部门首次办理购票手续时,应持《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公章,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审核无误后发给《购领发票凭单》,凭此办理购票事宜。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设专人专库负责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按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各项报表及使用发票情况,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局的监督检查。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各项领购票据手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用发票》严禁转借、转让、倒买倒卖、伪造等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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