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4]28号 2004-03-30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已全面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具体通知如下: 一、新办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仍设为万元,对个别生产型企业或者单笔销售额确实较大,经主管税务分局派人实地核查后,可将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为十万元。 二、凡本市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百万元的,主管税务分局必须派人实地核查企业生产场地、库存等情况,然后严格按程序由分局局长审批。 三、凡本市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为百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分局必须派人实地核查企业有关情况后,按程序报市局审批。 四、各单位在进行实地核查、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实地核查和审批的职责。 五、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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