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1997]700号 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单式帐记帐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代办纳税和记帐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24
摘要:原则上以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帐管理分工。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单式帐记帐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代办纳税和记帐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7]700号              1997-12-24

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建帐记帐工作,现将《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单式帐记帐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代办纳税和记帐业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单式帐记帐管理办法》;

  2.《广州市代办纳税和记帐业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1997年12月24日

  附件1: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单式帐记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属于我市税务机关规定应建立简易单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在本办法制定之前已实行复式记帐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规定要进行复式记帐的个体工商户仍应进行复式记帐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和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会计凭证,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自行按规定建帐记帐,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财政机关批准的代理记帐机构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建帐记帐。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建帐记帐时,应由合格的建帐人员办理有关业务,在所经办的帐簿启用表和会计报表上签名,并由所属的机构加盖公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才给予建帐记帐资格;对在建帐记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建帐记帐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第六条 采用简易单式帐应本着“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置经营收支帐、商品(材料、产品)进销存帐(简称“两主帐”)。业户可根据经营核算的需要增设其他帐户。简易单式帐的使用说明如下:

  1.经营收支帐,该帐按照收支两条线分别设置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收入和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规定确认,属于债权债务性质的暂收暂付款项不列作收入或支出。

  (1)收入帐户,用以记录和反映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与营业有关的一切收入。记帐应本着发生一笔登记一笔的原则,但对有些行业如商业零售、饮食行业等,可以采用日销售登记表,每日按汇总收入金额登记入帐。月度终了后,结出本月合计数,在次月一日再重新登记。

  (2)支出帐户,用以记录和反映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支付商品(材料)购进款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工资福利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费、税金、管理费等,但不包括业主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消费费用,以及非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根据进货票据、支付各种费用的原始凭证,按日期编写凭证字号,逐笔登记入帐。月度终了后,结出本月合计数,在次月一日再重新登记。

  2.商品(材料、产品)进销存帐,该帐共设有三个帐户:

  (1)购进(增加)帐户,用以记录和反映购进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性材料和商品的实际成本,进货包装运杂费、保管费、增值税等不在本帐户记录。根据进货票据序时逐笔登记。

  (2)销售(减少)帐户,用以记录和反映各种商品(产品)的销售成本和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等。商品(产品)销售数量大、品种多的业户可采用在成本率、倒挤成本等方法计算销售实际成本,该帐户每月至少记录一次。

  (3)结存帐户,用以记录和反映各种原材料、辅助性材料和商品结存的实际成本等,此外,为了准确反映商品(材料、产品)的库存数,业户每季(或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存货实地盘点,编制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并与帐上结存的金额相核对,如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盘盈或盘亏处理。

  第七条 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建帐记帐的业户,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的“两主帐”,也可选择设置含有“两主帐”主要内容的多栏明细帐。

  第八条 简易单式帐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帐户名称、摘要以及金额等,再分别记入分类的帐簿上。

  第九条 除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置多栏明细帐可使用活页式帐簿外,其他简易单式帐一律使用订本式帐簿,不准拆、毁、涂改、挖补帐页。发生记帐错误时,应按规定划红线注销或用红字冲销。

  第十条 采用简易单式帐记帐时,应统一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监印的简易单式帐簿和单式记帐凭证(格式见附件)。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逐月装订成册。会计帐簿、凭证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业务不频繁的个体工商户如当年的帐簿使用页次不多,可在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3年,其核销期限从归档时算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记录帐簿,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真实、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有关的会计报表格式,由各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建立简易单式帐的个体工商户,暂按定期定额或定额加发票等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如业户的记帐形式转换为复式记帐时,可相应变更其征收方式。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或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等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以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帐管理分工。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略)

  1.《经营收支帐》格式;

  2.《商品(材料、产品)进销存帐》格式;

  3.《多栏明细帐》格式;

  4.《单式记帐凭证》格式。

  附件2:

广州市代办纳税和记帐业务收费标准

  1.本收费标准是最高计费金额,税务代理机构可视业务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与委托人面议,实行优质优价。

  2.收取的服务费应包括代委托人申报、建帐所需购买凭证、帐簿、报表、保管资料等所有相关的费用。

  3.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服务对象为个体工商户。

  4.本收费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收费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收费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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