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流[1995]14号 1995-01-24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4]45号《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关于认真进行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对我市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请按本文所附资源税税额表执行。 二、资源税代缴义务人的税额标准;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的资源税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资源税税额表》中省级核定的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在大连市内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所属的各矿山,应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划拨应纳资源税款,由各开采或生产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资源税照顾。 五、鉴于一九九四年,由于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未确定,各地尚未对其征收资源税的情况,请各地接到此文后,对一九九四年尚未缴纳资源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六、各地应结合税源普查,对资源税税源分布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尤其是对重点税源及新开征资源税的产品税源调查。并在调查中一并对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准备,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3、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4、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各地请按文中所附的资源税税源调查表的内容与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并请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底前将调查表及有关情况上报市地税局,届时,市地税局将抽查部分地区的检查情况。 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文所规定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及有关问题,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 1.资源税税额表(一)、(二)(略) 2.资源税税源情况调查表(略) 大连地税局 1995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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