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所有权已变更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新地税三字[2000]25号 2000-12-28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塔地税一字〔2000〕073号《关于房改后所有权已变更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悉。住房制度的改革,职工住房权属变更,是否征收房产税。请按原自治区税务局新税二字[92]106号通知执行。房改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若单位为免税单位,则免征土地使用税;若单位为征税单位,则缴纳土地使用税。房改后,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未按规定将部分资产冲销,仍然在账面保留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对此部分如何征免房产税,经研究,对账面保留的资产仍提取折旧的,照征房产税;不提取折旧的,不征房产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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