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18号 1996-01-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的所得税管理具体办理手续仍按粤地税发[1995]05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995年12月6日国税发[1995]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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