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所[2000]17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监狱管理局凌源分局医院申请免缴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0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4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对象,是指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发生经营活动的企业。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是隶属于监狱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因此不在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监狱管理局凌源分局医院申请免缴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176号        2000-06-02


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凌源分局医院免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监财[2000]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4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对象,是指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发生经营活动的企业。凌源监狱管理分局中心医院是隶属于监狱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因此不在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7]75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医院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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