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67号 1999-08-2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逐步完成金税工程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以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整体目标,不断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推行计划、工作流程附后)。己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号)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原用各版专用发票进行彻底缴销,缴销时限最迟不得超过防伪税控系统投入运行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或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一律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送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只有认证相符并加盖认证确认章后方可予以抵扣;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主管国税机关还应及时查明原因,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其中税务机关用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发放,企业用专用设备(具体包括企业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等)由航天金穗公司及其所属的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发售、结算。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国税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省局。 八、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须经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企业用金税卡和税控IC卡,由县(区)级国税机关负责无偿发行。 九、税控企业的技术服务,由航天金穗公司所属技术服务单位统一负责。各地对原建立的各种形式的服务单位要进行清理,将其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业务于1999年底前移交给新的技术服务单位。技术服务单位与税控企业应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技术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适当扩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范围。 十二、各地要根据推行计划按时组织企业到合肥集中培训。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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