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委托代征。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县区级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执行;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调整或重新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7-5

  为确保我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过渡期各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衔接,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就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委托代征。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县区级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原有规定执行;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调整或重新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

  (三)办税统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税务局对办税服务资源和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有效整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 “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四)资料报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五)限时审批。新税务机构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六)法律救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表证单书。总局按照省、市、县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的时间节点安排,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分步分级更换,过渡期内正文中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的有20个表证单书合法有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等渠道告知纳税人。

  延续原加印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期限。库存税务登记证件延续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018年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