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1997]48号 1997-4-3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消防部队在编企业名单(附后)发送给你局。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4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1994]87号)规定执行,对消防部队所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大连市消防部队在编企业名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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