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4]71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04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对按规定计算出的应退增值税税款和应退消费税税款应予分别退库。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4]71号         1994-06-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本市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企业

  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增加税负的,可以申请退还因税负增加多缴的税款。

  对于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具体规定前,其增加的税负暂不办理退税。

  二、退税期限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内(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没有经营期的,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的税款。“五年”是指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于1985年8月1日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期为自1985年8月1日至1995年7月31日止,1994年2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批准其延长经营至1999年7月31日止,原该企业退税期限应为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如该企业是1993年底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延长经营至1999年7月31日止,则该企业退税期限应为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三、多缴税款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税流字[1989]112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有关税收条例规定的当年全部应税业务,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多缴税款。

  对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应据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及当年累计已退补税款逐季或逐月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季(月)预退(补)税款=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当年累计已预退税款净额

  其中: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当年累计缴纳税款-当年按工商统一税计算累计税款

  (“当年累计多缴税款”大于或等于零)

  当年累计已预退税款净额=当年累计已预退税款-当年累计已预补缴税款

  〔当“当季(月)预退(补)税款”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即为退税,结果为负数时,即为补税〕。

  四、应退增值税税款与应退消费税税款分别计算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应退消费税税款=当期多缴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五、进口货物由于税负增加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经市外资委、市科委批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报我局,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商统一税税率

  六、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在计算企业退税时,应将销售上述不予退税货物缴纳的税款与销售可退税货物缴纳的税款予以划清,依照规定分别处理,其中对销售上述不予退税货物计算增值税税款时其进项税额确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不予退税货物进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当期销售不予退税货物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

  其中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政策下达前也应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七、退税时间

  多缴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比原税负增加20%以上或年多缴税款超过60万元的,可以申请按季预退;比原税负增加一倍以上,或年多缴税款超过200万元,而且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按月预退。对预退税款年终办理清算。

  对上述预退税款期限确定标准,原则上应以退税年度前一年度企业多缴税款的计算结果为准,逐年认定,对1994年度第一期预退税款期限的确定,可按企业在1994年l至5月多缴税款的计算结果并扣除因动用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可转入进项税额但尚未实际转入的因素后予以确定。

  八、退税的申请和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预退税款的应于季(月)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税负增加原因,申请退税金额情况;

  (二)《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及《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补)税计算表》;

  (三)当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和预退(补)税款收入退还书(或缴款书、完税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季(月)度预退税款,应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陈明申请理由、税负增加情况、预退税款数额。经批准准予预退税款的企业,无论各季(月)当期是否多缴税款,均应在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补)税计算表》,应补税的,应在上述期限缴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后,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对按规定计算出的应退增值税税款和应退消费税税款应予分别退库。

  对上述退库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退税的企业开具相应的“收入退还书”,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其中增值税退税,预算科目适用“增值税”款中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科目;消费税退税,预算科目适用“消费税”款中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科目。

  九、外商投资企业收到上述退还的多缴税款,应按有关规定记入“补贴收入”科目,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十、审批程序(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申请市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审批,在财税机构没有分设之前,由市税务局代行审批。

  (二)按季预退税款的,当季退税额在15万元以下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市税务局备案,当季退税额超过15万元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按月预退税款的,一律报市税务局审批。

  对预退税款进行年终清算确定当年退税额均应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十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退还工作的管理。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对申报对象资格认定,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的确定以及界定间接出口等问题,防止造成多退税款。在内部管理上应加强复核,堵塞漏洞,防止差错,并做好专项资料的收取、登记、统计、保存等工作。

  各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5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市税务局。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希依照办理,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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