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5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7
摘要:由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时间较早,其组建及清产核资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后进行处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575号        1997-12-17


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时间较早,其组建及清产核资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后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