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575号 1997-12-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时间较早,其组建及清产核资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后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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