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10]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30
摘要: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服务区——税务文书预申请”或“办税服务厅——办税区——非居民企业申报”办理上述业务文书预申请或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10]8号             2010-06-30


  为适应信息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启用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启用的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块包括: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二、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办税服务厅——服务区——税务文书预申请”或“办税服务厅——办税区——非居民企业申报”办理上述业务文书预申请或纳税申报工作。

  三、税收征管系统非居民税收管理模块上线后,境内机构或个人发生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部分资本项目款项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相应业务: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所得: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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