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寨县粮食局代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0]248号 2000-09-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鹿寨县粮食局开发“鹿州粮油商贸市场”代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柳地地税报[2000]3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鹿寨县粮食局在开发鹿州粮油商贸市场过程中为房屋买主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鹿寨县粮食局在代建房屋过程中的如下事实,即: 一、自己直接为房屋买主提供手续审批、工作协调和水电、消防设施安装等劳务。 二、以自己而不是委托方的名义与鹿寨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协议。 三、与房屋买主的代建房屋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固定的,而与鹿寨县第二建筑公司按实际发生工程量造价结算,其实际承担了所建房屋的利益和风险。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鹿寨县粮食局上述代建房屋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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