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粮库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5]155号 2005-05-1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粮库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5]10号)收悉。 一、鉴于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粮库在主营业务上主要是为中央代管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与中央和自治区一级的储备业务是一致的。目前该公司及其下属粮库存在储备设施陈旧、条件简陋和储备业务经费不足等方面的困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区直粮库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4]190号)文件,对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粮库2004年和2005年度为中央代管的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业务的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函[2004]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粮库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免税收入必须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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