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0]1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18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按要求进行清算,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清算表格,尤其是“备案表”,必须在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才能填报。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完毕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国税机关。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0]17号           2000-01-18


  现将《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省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兔)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引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兔)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受理和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对象。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范围。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

  政策方面: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是否准确;

  2、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

  4、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5、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税的问题。

  管理方面:

  1、对出口企业有无擅自变通出口退(免)税政策,越权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和手续不全、资料不全办理退(免)税的情况;

  2、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申报、抵扣、核销,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3、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核销手续,末核销的是否进行了补税和处罚;

  4、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5、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6.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出具远期结汇证明,远期结汇证明到期后是否提供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提供的已退税款是否予以扣回;

  7.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否按企业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回的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扣回;

  8、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境实有效,有无伪造滁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它弄虚作假的问题;

  9.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是否通过计算机电子信息审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进项发票有疑问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函调,是否凭证真实回函办理退税;

  10、对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疑点是否进行逐笔调查核实后办理退税;

  11、对特殊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的退税是否按特殊退税政策和退税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退税。

  第六条 清算的组织和实施。整个清算检查工作由省国税局统一部署,市州、省直管市国税局具体组织实施。清算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企业自查。市州(省直管市)国税局全面检查;省局组织人员重点抽查;清算检查整改和评比。第一阶段:次年1月至3月底,为出口企业自查和市州(省直管市)国税局全面清算检查阶段,并将清算检查结果写出专题报告连同附表于4月5日前报送省国税局。第二阶段:4月6日至4月20日,省局组织力量重点检查。第三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省局对清算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第七条 清算检查的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按要求进行清算,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清算表格,尤其是“备案表”,必须在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才能填报。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查完毕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国税机关。

  清算工作必须于当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

  对“备案表”中应退税款必须在6月30日前处理完毕,过期不再受理。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应于4月5日前报送“汇总备案表”和“分户备案表”,以俟省国税局检查。

  (二)市州(省直管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的要求,对出口企业的清算必须达到100%。要求做到“三落实”:政策要落实;多退、少退税款要落实(多退税款应附“税款缴款书”、少退税款应附“收入退还书”复印件);整改措施要落实。清算检查结束后,写出专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算方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建议等。

  (三)对出口企业在清算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国税机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在清算中,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清算工作的,要暂停办理其退税业务。对各地国税机关未按规定报送清算报告和有关资料的,将暂停下达该地区出口退税计划。

  (五)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根据《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检查评比标准》对各地清算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湖北省出口退税清算检查评比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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