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三[1985]22号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5-07-30
摘要:经批准以产品税、增值税的税额归还贷款的,其归还贷款部分的税额应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在办理以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归还贷款的退库手续时,对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办理退库。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苏税三[1985]22号              1985-07-30

  现将各地在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批准以产品税、增值税的税额归还贷款的,其归还贷款部分的税额应照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在办理以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归还贷款的退库手续时,对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办理退库。

  二、除国营企业以外的个别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税务局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度内办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申请手续(注:困难性减免税已暂停执行)。

  三、联营企业以及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和单位,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执行。

  四、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外,凡其他办理代开发票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交通运输管理站、建筑安装管理站等),应同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计征。

江苏省税务局

1985年07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