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新地税二字[2000]51号 2000-07-2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第一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但未设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类型 第二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其征收方式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二)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签字盖章. (三)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历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 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三)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 扩大范围;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五)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六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七条 纳税人在账簿设置情况,账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中一项不合格的或者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均不合格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方式。 企业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中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第八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在核定其收入额的基础上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为当年核定的应纳税额。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规定的幅度:
第十条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收入核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确定。 (二)费用倒退法,即营业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项目包括 (1)营业成本。 (2)工资薪金支出(含固定人员、临时人员)。 (3)资产折旧或摊销。 (4)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5)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6)坏账损失。 (7)各项税金和各项规费。 (8)其他。 (三)其他合理的方法。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其收入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办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认为以符合查账征收要求。可以在次年1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3月底以前重新核定征收方式。 四、核定征收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度,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量,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的收入,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补交所得税,同时按征管法规定给予处罚。 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的收入幅度高于或低于30%(含30%)以上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稽查查补收入在此幅度范围内可不调整应纳税额,超过此幅度范围内的应调整税额。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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