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240号 2003-7-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按照《金融企业贷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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