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8]20号 浙国税流[1998]41号 1998-04-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尚未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村信用社,各级国税机关应立即责其补办税务登记。 二、对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合组建的商业银行,若能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则对来源于原农村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暂按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来源于原城市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则全额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