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8]20号 浙国税流[1998]4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1998-04-23
摘要:对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合组建的商业银行,若能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则对来源于原农村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暂按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来源于原城市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8]20号 浙国税流[1998]41号        1998-04-23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份局、稽查总队: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尚未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村信用社,各级国税机关应立即责其补办税务登记。

  二、对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合组建的商业银行,若能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则对来源于原农村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暂按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来源于原城市信用社的应税收入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则全额按8%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