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91号 1998-05-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其中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确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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