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医保发[2022]14号 贵州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6
摘要:我省所有统筹区(含省本级)除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外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通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贵州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2〕14号       2022-07-26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阶段性缓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期限

  自2022年7月起,各有关单位享受缓缴期限最长不超3个月。

  二、适用范围

  我省所有统筹区(含省本级)除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外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通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险种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缴费实行缓缴,个人缴费由单位正常代扣代缴。

  三、缓缴方式

  (一)缓缴金额核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缓缴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缓缴期间每月的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金额。缓缴单位应按月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缓缴期结束后次月合并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出现参保职工减员变动的(包括离职、转移等),单位应补齐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二)已缴和欠缴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缴纳缓缴期间医保费用的,不作退费处理,缓缴享受时限可往后延续已缴纳月数,享受期限最长不超3个月。存在欠费且医保待遇未正常享受的,需将欠费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缓缴政策,并按各统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三)新申请办理。在2022年7月至9月内新成立或未在本次缓缴划定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贵州省医疗保障公众服务平台)提交书面承诺,缓缴启始时间可往后延续,享受期限最长不超3个月且缓缴期限不超过2022年11月。

  (四)退出缓缴申办。缓缴期间,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作需要或注销等原因,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缓缴终止业务,改为按月正常缴费。参保单位申办退出缓缴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贵州省医疗保障公众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五)缓缴费用补缴。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应在缓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底补缴到位。

  四、待遇享受

  按规定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所属职工,缓缴期间正常享受门诊、住院等各项职工医保及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个人账户正常划入(含个人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

  五、监测分析

  各统筹区要持续加强本区域内缓缴信息调度、统计监测,每月向省医保事务中心报送缓缴信息。省医保局按月归集汇总缓缴信息,于次月3日前将缓缴信息提供给省税务局。各统筹区要同步强化基金管理和运行分析,着力完善监管手段,加强职工医保基金风险防控能力;有效规避基金管理漏洞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并做好跟踪监测。对基金有一定风险的,要及时研判,采取相应措施。

  六、经办服务

  被划定为符合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持续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实施缓缴政策期间不增加缓缴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各项待遇享受。本通知下达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在本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率、覆盖面,积极协助参保单位及时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规程,稳定社会预期。

  附件:医保发〔2022〕21号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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