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0]158号 2000-09-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推行进度的精神,省局决定:我省税控系统在2001年底前覆盖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保证我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税控系统具体推行要求:2000年底推行进度达到全部一般纳税人的50%;2001年上半年推行进度达到80%;2001年底前全部一般纳税人均纳入税控系统管理。 二、税控系统推行先从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开始,逐步推广到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三、从现在开始,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纳入税控系统管理。 四、根据国发办[2000]12号通知规定,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凭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五、对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目标考核以该《通知》规定推行比例为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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