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5]161号 2005-11-2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要求,从2000年3月1日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税务凭证。从几年执行情况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制度对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务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多样,操作复杂。各地应建立国税、地税、外管三部门全面协调、步调一致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联系方式,通过联席会议、资料互换等形式,定期相互通报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共同信息渠道,提高税收和外汇管理水平。各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税务部门应积极提供外汇部门相关税收政策业务知识汇编,有条件的地方定期举办国地税外汇三部分业务交流培训。 二、统一规范凭证管理。鉴于目前售付汇税务凭证式样不统一,开具不规范,不便于售付汇管理,容易出现涉外税收漏洞。为了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管理,规范国、地 税税务凭证,现将售付汇税务凭证六种式样合并为一种,即《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证明》(见附件),由各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表样中“国地税统一编号”由地市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并将确定凭证样式、印鉴提供给属地外汇指定银行备案。新凭证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税务部门对开具的税务凭证资料应进行单独归档、集中管理,在检查留存档案的申请、审核材料齐全、完整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纳税人附送的资料进行 分类管理,并结合事由按序时顺序排列,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建立分类台帐,方便备查。国税部门还应将开具的完税的编号、内容输入到CTAIS系统中相关证明格式中,以保持CTAIS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外汇指定银行对收到的税务凭证应认真审核其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确认国税和地税部门同时盖章后方可售付汇。税务部门要定期统计汇总税务凭证开具情况,对 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税款收入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税务部门应指定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专门机构,其中国税部门统一由县(区)一级国税局出具税务凭证,地税部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各岗位工作人员须对自己的环节负责,审核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应认真把关。税务岗位人员应进行登记备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部纳入岗位责任考核。外汇银行应确定售付汇专门窗口,专人负责税务凭证开具和售付汇工作,保持岗位人员的稳定性,充分发挥业务骨干岗位作用。 四、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 要求,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减少环节对购付汇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获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外汇指定银行售付汇窗口应张贴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政策说明和业务流程,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外汇部门宣传,将开具税务凭证的固定机构和联系人的电话通知本区域外汇管理局和各外汇银行,公布于各售付汇窗口,并公示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办事程序、纳税人所需提供资料以及所填表格的要求,方便纳税人办理 。 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证明(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05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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