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5号 2022-12-28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款相关规定和操作,请关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和“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