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502刑初952号 冯某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庆为赚取开票费差价,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1502刑初952号

  发文日期:2022-03-24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1502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庆,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1年3月26日被聊城市刑事拘留,2021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永攀,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日,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1〕Z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庆及其辩护人尚永攀、张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庆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和林赢(另案处理)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比例,在林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6%比例开票费的基础上增加0.7%左右作为开票费差价,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间,介绍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其他公司抵扣税款。经审计,冯某庆涉及介绍从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冠县育嘉纺织有限公司共向9家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0,935,737.47元,虚开税额共计1,258,093.73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已抵扣税额1,245,722.96元,给国家造成1,245,722.96元的税额损失,冯某庆违法所得7万余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审计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同案犯林赢、范洪亮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冯某庆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审计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庆为赚取开票费差价,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庆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冯某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愿意退缴违法所得;4、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的亲属已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和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关于被告人冯某庆的辩护人所提“冯某庆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庆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联系受票方,积极向出票方和受票方提供开票信息、回款账户等,在犯罪中并非起辅助、次要作用,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庆为赚取开票费差价,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冯某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亲属又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适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曲立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春亮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浩然

书记员 魏翌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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