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苏0505刑初226号 发文日期:2021-03-16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红。 诉讼代表人:费葛洪,男,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安。 诉讼代表人:沈正青,男,户籍在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人:石某,男,1984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泗洪县。2016年8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7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进,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谈海圣,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辉,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武冈市。2017年9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雪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乾,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爱湖北省枣阳市。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邓某娟,女,1985年11月8生,财务人员,户籍在广东省高州市。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石某、肖某辉、张某乾、邓某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费葛洪、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沈正青、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朱进、谈海圣、被告人肖某辉及其辩护人吴雪峰、被告人张某乾及其辩护人李红、被告人邓某娟及其辩护人杨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石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出开票费的形式,为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肖某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73739.29元,税额315842.45元(其中: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17424元,税额118771元;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56315.29元,税额197071.45元)。 被告人肖某辉又以出开票费的形式,通过被告人邓某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2000元,税额75846.15元;通过被告人张某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51739.29元,税额239996.3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2017年11月27日,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33857.77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118791.19元。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邓某娟经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乾经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肖某辉、张某乾、邓某娟自愿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石某系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肖某辉、邓某娟、张某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石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肖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乾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邓某娟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费葛洪、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沈正青、被告人石某、肖某辉、张某乾、邓某娟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肖某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某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处于怀孕阶段,希望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乾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邓某娟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其无前科劣迹,请求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石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出开票费的形式,为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肖某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70339.29元,税额315348.44元(其中: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14024元,税额118276.99元;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56315.29元,税额197071.45元)。 被告人肖某辉又以出开票费的形式,通过被告人邓某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8600元,税额75352.14元;通过被告人张某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51739.29元,税额239996.3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2017年11月27日,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33857.77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118791.19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某辉处扣押MEIZU手机一部和华为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沈正青处扣押手机一部。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84419.32元,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78280.26元,上述款项交入本院账户。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辉、张某乾、邓某娟分别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肖某辉、石某、邓某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商请管辖的复函,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乾和肖某辉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石某和肖某辉微信截图,肖某辉和胡某微信聊天截图,肖某辉与邓某娟(“娟”)微信截图,肖某辉与张某乾微信截图,肖某辉与“稂”微信截图,群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常州市国税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记录,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款抵扣证明,沈正青支付开票费用统计分析表,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和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页,肖某辉账户交易明细,张某乾银行卡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肖某辉的B超检查报告单。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证言,证人李某甲证言,证人彭某(深圳福龙大厦负责人)证言,证人王某(深圳宝联低碳产业创新园物业人员)证言,证人项某(深圳市安徽大厦创展中心物业办公室)证言,证人李某乙(深圳市广银大厦管理处主任)证言,证人宋某(深圳市万通大厦物业)证言,证人杨某(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网格员)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石某、肖某辉、邓某娟、张某乾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315348.44元,被告人石某系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应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石某应依法处三年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肖某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315348.44元,被告人张某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239996.3元,被告人邓某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75352.14元,被告人肖某辉、张某乾、邓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单位能补缴税款、预缴罚金保证金、认罪认罚,被告人石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石某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辉、张某乾、邓某娟自愿认罪认罚、预交罚金保证金,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乾、邓某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石某、肖某辉、邓某娟、张某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石某、肖某辉、邓某娟、张某乾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惩治犯罪,对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石某、肖某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乾、邓某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石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肖某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张某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邓某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七、被告单位苏州MLDL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常州K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至本院账户的税款发还相关税务机关。 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 雷 人民陪审员 陆林英 人民陪审员 周德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诗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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