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10-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删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第四条中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凡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纳税人按减免(退)税审批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二、删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以及“(以下简称衔头发票)”。 三、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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