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典”期间税收优惠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3]55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吉财法[2003]665号)后(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地在组织落实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省局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缓税问题 《紧急通知》第二条中的“缓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意义上的缓税,各地不得“以缓代免”。 由于“非典”疫情时期缓税企业较多,为提高工作效率,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缓缴税金,不再按征管法规定上报省局批准。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督促享受缓税照顾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所实现税款,按税收会统核算要求正常记录、核算缓税数额。待缓税期满后,根据疫情影响情况,统一明确是否再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问题 凡《紧急通知》中所列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不需报省局和市(州)局审批。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减免的税收进行认真审核,即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又要防止非减免范围的纳税人乘机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纳税人应当正常办理申报,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核算。 三、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凡《紧急通知》中所列举的享受税收照顾的纳税人一律比照正常纳税人发售发票。 地税机关应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在“非典”期间超定额购买发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利用优惠政策大量骗取发票情况的发生。 对于地税机关按“以票控税”办法管理的纳税人,在《紧急通知》下发前购买发票时已缴纳的应予缓征的税款,地税机关暂不予以退还,待缓税期满后,再根据情况处理。 四、关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紧急通知》中各项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即纳税人按会计制度核算应缴纳税金的公历自然年度及月份。 《紧急通知》是国家在“非典”期间支持经济发展,为广大纳税人排忧解难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在贯彻落实中要顾全大局,进一步强化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为了解各地落实优惠政策情况并掌握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省局制定了 《实施“非典”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收入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请各地认真组织填报,随税收会统报表的月报表一并上报省局计统处。各地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也统一由计统部门负责。 附件:实施“非典”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收入情况统计表(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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