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6〕342号 2006-10-11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精神,现就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数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账前的指数处理。从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1991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基数,应由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未提供缴费工资基数的,其1991年建账前的缴费指数统一按0.75予以确认。 二、建账后的指数处理。对建立个人账户以后转入的人员,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提供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其建账后各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予以计算;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来提供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其建账后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统一按0.6予以确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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