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6]5号 1996-01-15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完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经过清理调整后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予以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下发后,凡未列入允许收费的项目,一律予以废止;凡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及团体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立基金、收取押金和保证金,或向企业集资和摊派; 不得巧立名目向企业强买强卖、如培训、征订书报等;不得借各种纪念活动要求企业捐赠(资);行政单位不得将属于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转移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变行政职能为有偿服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接受或委托其它单位向企业代收各种费用。 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反管理办法的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并可向财政、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执收人员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属于管理费、基金、押金等降低标准或取消的项目,涉及的部门要正确对待,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该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该提供的行政服务不能因此削弱,也不要增加各级财政的开支压力。 全省各地、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清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肃财金纪律,维护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6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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