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适用18%的税率,无独立生产职能;有两家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全部为25%,根据三因素计算的分配比例分别为60%和40%。一季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何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你企业应按以下步骤进行计算。(假定分支机构名称为甲、乙) 第一步确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第二步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划分:总机构100*50%=50万元、分支机构100*50%=50万元。 第三步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进行划分确定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甲60%、乙40%。 第四步确定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50*60%=30万元、乙50*40%=20万元 第五步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总机构50*18%=9万元 2、分支机构(甲)30*25%=7.5万元 3、分支机构(乙)20*25%=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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