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的会计税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07
摘要:一、基本概念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由境外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料、元器件、零部件,不需付汇进口,由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免抵退税抵减计划额”、“进口料件不得抵扣税额抵减计划额”进行调整,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次月,生产企业应根据取得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它手册料件金额-其它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结转至其它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它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之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退税额的计算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八、免抵退税额会计科目设置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进项税额:核算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已交税金:核算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对应科目“银行存款”
  ◆减免税金:核算直接减免增值税,对应科目“补贴收入”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核算免抵税额,对应科目“出口退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月末应交未交增值税, 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方
  ◆销项税额:核算销售货物(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出口退税:核算免抵退税额,对应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予抵扣之进项税额,对应科目“主营业务成本”
  ◆转出多交增值税:核算月末止多交的增值税,对应科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核算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对应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银行存款”

  3、特别提醒

  ●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收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但是,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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