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8-09
摘要: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462号        1994-08-0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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