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电信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2]76号 2002-07-1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电信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推出了若干新业务。经研究,现就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话信息及固定电话短信息业务?电信企业与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联合开办上述业务,由电信企业提供网络通信平台,社会其它信息台或企业提供信息源,信息费由电信企业向消费者收缴,双方按协议确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此项业务属于双方合作共同向消费者提供应税劳务。考虑到电信网络及经营的特殊性,电信企业与其它信息台或企业可按照实际分成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电信部门自办信息业务,向其它单位支付的定额信息费不得在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二、固定电话缴费卡业务?固定电话缴费卡是电信企业发行出售的具有一定面值、用户用以交纳话费的卡式凭证,是一种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对此,可按每月实际发生的话费金额转入通信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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