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纳税人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9 2009-02-09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文件精神,对货运发票代为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中“代为开具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核定征收率由原3.3%调整为2.5%,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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