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490号 1996-08-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现就此类业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分别设帐核算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收入和进项税额,否则,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市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本市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报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同意,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按不含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和6%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种专用发票可作为抵扣凭证。 三、我市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本市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为保证委托方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纳税人应到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我市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修理修配业务单本使用,不能与其他业务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混本使用。 五、我市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仍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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