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1996]23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0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6]231号             1996-09-03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新国税字[1996]180号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88号又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因此,对你市新乡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新乡市航空啤酒厂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不应征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抄送: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地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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