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6]231号 1996-09-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新国税字[1996]180号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88号又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因此,对你市新乡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新乡市航空啤酒厂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不应征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抄送: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地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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