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外[2000]455号 2000-08-3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精神,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作出全面清理,主动联系有关管理部门,了解掌握上述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具体业务情况,并认真检查其税务登记情况及纳税方法界定情况。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对已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一律采用核实征收的办法。鉴于此类代表机构业务情况较为特殊,因此对尚未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原则上也应采取核实征收方法。对经清理仍需采用其它征税方法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请你们将具体贯彻情况,包括对上述代表机构的清理情况、重新界定情况及税款征收等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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