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上一季度的出口应退税额,是否申报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23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其它审核事项管理一局、管理二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岛外区局每月应根据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其他资料,及时对企业出口“免、抵、退”税有关事项进行审核评税,发出《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 3、直属管理局(含外税局)、岛外各区局应对以前按“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口径申报的企业进行专项清算,检查企业是否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调整申报,补交税款。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CTAIS推广准备和运行中有关问题解答(八)的通知》(厦国税发[2001]27号文)废止。 本通知应印发、告知于各相关纳税人。各直属局、区局要及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同时对税务干部进行相关培训。 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一)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出口免、抵、退税企业) 税款所属时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填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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