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3]3号 2003-06-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停止向纳税人供应手写专用发票,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手写专用发票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缴销。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纳税人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手写专用发票。凡在2003年7月1日以后我市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手写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申请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在未纳入税控系统之前,暂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手写专用发票(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万元)。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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