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213号 2005-10-17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94号)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了一些情况和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赣地税发[2005]94号文件中有关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房屋出租、个人从事客(货)运输业务、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和代理服务,上述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民创业的重大决策上来,加大对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落实力度,决不能在政策执行上讲条件,打折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有关民主评税办法、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正、公平、公开核定应纳税额。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经营情况,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要进一步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掌握免税户数、免税金额、免税行业和地域分布等有关情况,按照减免税管理要求,填制减免税报表,按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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