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条款修订] 湘国税函[2007]363号 2007-06-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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