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7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8
摘要: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对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我们自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二]涉税事项

  1.对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件、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认定结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认定结果。

  2.对您申请核定定额、调整定额的,我们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发票办理

  1.对您申请购领发票,证件、资料齐备、准确的,我们在受

  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您申请自印普通发票,证件、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11个工作日内回复。

  3.对您申请代开发票,资料齐全、预缴税款准确无误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四]纳税申报

  1.对您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您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税款征收

  1.对您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

  2.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对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我们自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对您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我们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我们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六]出口退税

  1.对您申请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您申请出口退税发函调查,需调查资料齐备的,我们在电子函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您申请出口退税登记注销,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检查服务承诺

  因稽查需要调取的往年的帐薄资料,我们将于3个月内归还,需要调取的当年的帐薄资料,我们将于30日内归还。

  四、权利保护承诺

  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我们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在具备承诺条件的前提下,本局未能兑现承诺,您有权获得详尽的解释。您如果对解释不满意,可以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点击“举报投诉”或“信访信箱”栏目向市国税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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