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77号 2008-12-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3年我局实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以来,进一步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纳税服务的优化,纳税人反映良好。根据各单位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的情况,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实际可行、便利办税、提高效率”的原则,市局在广泛征求各处室、各区局及基层分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服务承诺进行了修订。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同时废止,请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您依法诚信纳税的前提下,我们做出以下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一、咨询服务承诺 [一]对您的电话咨询,我们在电话接通后即时答复;疑难问题、需咨询内部业务部门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拨预留电话答复;问题特别复杂、需内部业务部门研究确认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拨预留电话答复。 [二]对您通过国税网站“电子导税员”栏目提出的咨询,我们接收后即时答复;疑难问题、需咨询内部业务部门的,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问题特别复杂、需内部业务部门研究确认的,在5个工作日答复。 [三]对您通过国税网站“网上提问”栏目提出的咨询,一般问题我们在接收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疑难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对您的书面咨询,一般问题我们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疑难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五]您到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指引至相关部门受理。 二、办税服务承诺 [一]税务登记 1.对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您申请停业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您申请复业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清缴税款、发票,有关证件、资料齐备,属《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74号)中明确由税务登记岗直接核准的,我们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由税收管理员核准的,我们在受理后30天内办结;由检查科终审的,我们在受理后90天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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