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6-13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删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一条。 二、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期初库存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存货不含税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存货不含税金额,除以(1-适用税率)后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税率按取得该农产品时的规定税率确定。 “按照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或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原则,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相应税额一并转出。” 三、删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5号)第六条第二款中“需报经县国税机关批准”。 四、删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四条和第六条。 上述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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