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9]6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2008年已通过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企业在2008年度申报时报送);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十四)。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汇缴期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本补充意见第一、第二(一)、第二(二)所称的其他减免优惠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和要求,省局将根据政策规定另行明确。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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